2025年12月,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一項極具爭議性的行政命令,建立全國性人工智慧政策框架,並指示聯邦政府主動挑戰各州制定的AI監管法律。這項名為「確保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框架」的行政命令,命令司法部長成立AI訴訟專案組(AI Litigation Task Force),專門識別並起訴那些被認定違憲、被聯邦法搶先或以其他方式違法且妨礙創新的州AI法律。白宮在聲明中強調,當前50個州各自為政的監管環境使企業合規困難,並指控部分州法要求在AI模型中嵌入意識形態偏見,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。科技產業普遍支持此舉,認為統一的聯邦監管有利創新;但隱私權倡導團體和部分州政府官員強烈反對,認為這是聯邦政府侵犯州權,將削弱對消費者和勞工的保護。這場聯邦與州權之爭,標誌著美國AI治理進入新的關鍵階段。
行政命令核心內容
國家AI政策框架目標
行政命令主要條款
「確保人工智慧國家政策框架」行政命令的關鍵要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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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邦優先原則:
- 確立聯邦政府在AI監管上的主導權
- 防止州與地方政府制定不一致的規則
- 統一全國AI產業發展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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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訴訟專案組成立:
- 隸屬司法部
- 任務: 識別、評估和挑戰有問題的州AI法律
- 權限: 提起聯邦訴訟推翻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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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法審查標準:
- 違憲標準: 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(言論自由)
- 搶先標準: 與聯邦AI政策衝突或矛盾
- 創新阻礙標準: 對AI創新形成不合理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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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識形態中立要求:
- 禁止州法要求AI模型輸出特定意識形態內容
- 禁止強制AI採用”公平性”或”偏見消除”機制(若被認定為意識形態要求)
白宮官方理由
為何需要聯邦統一監管?
白宮在行政命令附帶的聲明中提出的論點:
問題一: 監管碎片化
50州不同規則造成的困境:
- 合規複雜性: 企業需遵守50套不同法規
- 成本激增: 每個州需要獨立的合規流程和法律諮詢
- 產品開發困難: AI模型可能需針對不同州調整
- 小型企業不利: 新創公司無力負擔多州合規成本
白宮舉例:
- 加州《AI透明度法》要求揭露訓練數據
- 紐約州《AI就業法》規範招聘算法
- 德州《AI內容標示法》要求標註AI生成內容
- 伊利諾州《AI生物識別法》限制臉部辨識
企業若在全美營運,需同時遵守上述所有法律,且各州執法標準、罰則、豁免條款均不同。
問題二: 意識形態嵌入
白宮指控部分州法的問題:
- 加州AB 2013法案: 要求AI系統在涉及性別、種族議題時採用特定”公平性”定義
- 紐約州招聘AI法: 規定算法必須達到特定的少數族裔錄取比例
- 華盛頓州提案: 要求AI助理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採用特定立場
白宮主張:
- 這些要求等同強制言論(compelled speech)
- 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
- 政府不應強制私人實體表達特定觀點
問題三: 創新受阻
過度監管對產業發展的影響:
- 市場准入障礙: 新創AI公司難以進入多州市場
- 研發資源分散: 合規佔用本應投入創新的資源
- 人才流失: 過嚴監管可能驅使AI企業和人才外移海外
- 國際競爭力下降: 中國、歐盟加速AI發展,美國可能落後
白宮數據引用:
- 2024年美國AI新創融資較2023年下降18%
- 27%受訪AI企業表示州監管是最大營運挑戰
- 預計2026年將有12-15州通過新的AI監管法
AI訴訟專案組職責
專案組組織架構
司法部AI訴訟專案組的設置:
- 負責人: 司法部長直接領導
- 人員編制: 預計20-30名聯邦檢察官和律師
- 預算: 2026財年初期預算約$15-20 million
- 合作單位: 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、商務部、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
工作流程
專案組如何挑戰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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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測階段:
- 追蹤各州AI相關立法動態
- 收集產業界對州法的反饋
- 分析州法與聯邦政策的衝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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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階段:
- 法律分析: 判斷州法是否違憲或被搶先
- 影響評估: 分析州法對創新和競爭的實際影響
- 優先排序: 決定先挑戰哪些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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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階段:
- 與州政府溝通,嘗試協商修改
- 若協商失敗,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
- 申請禁制令暫停州法執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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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策略:
- 主張聯邦搶先權(Federal Preemption)
- 主張州法違反商業條款(Commerce Clause)
- 主張州法違反第一修正案
目標州法清單(預測)
專案組可能首先挑戰的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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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 SB 1047 (2024年通過,2025年生效):
- 要求大型AI模型(參數超過10億)進行安全測試
- 開發者需提交安全計劃並接受州審查
- 違規可處以模型訓練成本10%的罰款
- 挑戰理由: 過度侵入技術細節,阻礙創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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紐約市 AI招聘法:
- 使用AI篩選履歷需每年進行偏見稽核
- 需通知應徵者使用AI並提供替代流程
- 挑戰理由: 稽核標準不明確,增加企業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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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利諾州 AI生物識別法:
- 未經明確同意禁止收集生物識別數據
- 違規每次最高可罰$5,000
- 挑戰理由: 過於嚴苛,影響合法商業應用
科技產業反應
支持陣營觀點
矽谷科技巨頭
主要科技公司的立場:
Meta(Facebook)
發言人聲明:
- “歡迎聯邦政府建立統一框架,碎片化監管是AI發展最大障礙”
- “我們支持合理監管,但需要在全國範圍一致”
- Meta在加州和紐約面臨多起AI相關訴訟,深受州法之苦
首席法律官聲明:
- “50個不同的AI法律標準使合規成為噩夢”
- “建議國會通過全面的聯邦AI法案,取代州法拼湊”
- Google DeepMind已將部分研發遷至監管較寬鬆的州
OpenAI
CEO Sam Altman推特:
- “AI是全球性技術,需要全國性甚至國際性監管框架”
- “州層級監管將使美國在AI競賽中處於劣勢”
- OpenAI已投入大量資源遊說聯邦AI立法
Microsoft
總裁Brad Smith聲明:
- “支持聯邦統一標準,但應包含對消費者和隱私的強力保護”
- “不應以創新為由完全忽視風險”
- Microsoft立場相對溫和,強調平衡創新與保護
產業協會支持
資訊科技產業協會(ITI)
代表Apple、Amazon、Google等公司:
- 公開信支持行政命令
- 呼籲國會加速通過聯邦AI法案
- 建議採用”輕觸式監管”(light-touch regulation)
美國商會(US Chamber of Commerce)
代表廣泛商業利益:
- 強烈支持聯邦搶先州法
- 批評州法”過度反應”和”一刀切”
- 提出聯邦監管應基於風險等級分類
反對陣營觀點
州政府官員
加州州長Gavin Newsom
公開聲明:
- “川普政府再次試圖剝奪州保護居民的權力”
- “加州AI法律是在聯邦缺位情況下的必要措施”
- “我們將在法庭上捍衛州權”
- 加州已撥款$10 million準備法律戰
紐約州總檢察長Letitia James
聲明:
- “聯邦政府不應為科技巨頭利益犧牲消費者保護”
- “紐約將與其他州聯合抵抗這項違憲的越權行為”
- 計劃組織跨州聯盟共同應對
民主黨州長協會
聯合聲明:
- 18個民主黨執政州反對行政命令
- 批評川普”為億萬富翁科技大亨鋪路”
- 主張州有權保護居民免受AI潛在危害
隱私與公民權利組織
美國公民自由聯盟(ACLU)
政策主任聲明:
- “這是對州保護公民權利能力的直接攻擊”
- “聯邦政府缺乏足夠的AI監管,州填補空白是正確的”
- “川普政府優先考慮企業利潤而非人民權利”
電子前哨基金會(EFF)
聲明:
- “州AI法律雖不完美,但提供重要保護”
- “聯邦搶先應以建立更強保護為前提,而非消除保護”
- “擔心此舉將創造監管真空”
AI Now Institute
研究報告:
- “州監管是對AI公司不受制約權力的必要平衡”
- “聯邦統一監管若過於寬鬆,將加劇AI危害”
- “歐盟AI法案證明強監管可與創新共存”
勞工組織
美國勞工聯合會(AFL-CIO)
聲明:
- “州法保護勞工免受歧視性AI系統傷害”
- “聯邦推翻州法將使勞工更易受剝削”
- “AI應服務勞工,而非取代或監控勞工”
聯邦vs州權法律爭議
憲法搶先權原則
聯邦搶先理論基礎
美國憲法至上條款(Supremacy Clause):
- 憲法依據: 憲法第六條第二款
- 原則: 聯邦法律高於州法
- 適用情境: 當聯邦與州法律衝突時,聯邦法優先
三種搶先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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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示搶先(Express Preemption):
- 國會在法律中明確宣告州無權立法
- 例: 聯邦航空法明文排除州航空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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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示搶先(Implied Preemption):
- 領域搶先: 聯邦監管如此全面,無州介入空間
- 衝突搶先: 遵守州法將妨礙聯邦法目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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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衝突(Actual Conflict):
- 無法同時遵守聯邦與州法
- 州法阻礙聯邦政策目標實現
AI監管是否存在聯邦搶先?
爭議點:
川普政府主張:
- 聯邦政府已透過多項行政命令建立AI政策框架
- 商務部、FTC等聯邦機構已有AI監管權限
- 州法與聯邦”輕監管、促創新”政策目標衝突
州政府反駁:
- 國會從未通過全面AI法律,無明示搶先
- 聯邦AI政策多為指南和自願框架,非強制法律
- 州有傳統警察權(police power)保護居民健康、安全、福祉
- AI監管涉及消費者保護、勞工權益、隱私等州傳統管轄領域
第一修正案爭議
言論自由 vs AI監管
川普政府核心論點:
強制言論理論
主張州AI法律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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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法即言論:
- AI模型輸出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
- 政府不能強制私人實體表達特定觀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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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識形態中立原則:
- 政府不能要求AI採用特定”公平”或”偏見”定義
- 例: 加州法要求AI在性別議題上採用特定標準,等同強制特定意識形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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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例引用:
- Hurley v. Irish-American Gay Group (1995): 政府不能強制私人表達不認同的訊息
- Janus v. AFSCME (2018): 強制言論違憲
州政府反駁
AI監管不違反第一修正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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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言論例外:
- AI多用於商業用途,商業言論保護程度較低
- 政府可對商業言論進行合理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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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言論行為:
- AI監管針對歧視行為,非言論內容
- 例: 禁止招聘AI歧視女性,等同禁止雇主歧視,與言論無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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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揭露合憲:
- 要求揭露AI使用、訓練數據來源,屬合理資訊揭露
- 先例: 營養標示、藥品警告均屬合憲強制揭露
商業條款爭議
州際貿易監管權
憲法商業條款(Commerce Clause):
- 憲法依據: 第一條第八款第三項
- 授權: 國會有權監管州際貿易
- 限制: 州不得過度負擔州際貿易
休眠商業條款理論
即使國會未明確立法,州法也可能違憲:
違憲標準:
- 明顯歧視外州商業
- 對州際貿易的負擔明顯超過本州利益
- 實際上等同關稅或貿易壁壘
AI州法是否違反商業條款?
川普政府論點:
- AI是典型的州際甚至國際商業
- 各州不同標準等同50道貿易壁壘
- 阻礙AI產品和服務的全國流通
- 外州AI公司在本州營運成本不合理地高
州政府反駁:
- 監管目的是保護本州居民,非歧視外州商業
- 各州有權根據本地需求制定標準
- 先例: 各州環保標準、產品安全標準可以不同
- AI公司有能力遵守多州標準(如已遵守歐盟GDPR)
國際比較與影響
歐盟AI法案對比
歐盟統一監管模式
歐盟AI Act(2024年生效):
特徵:
- 統一法律: 適用全部27個成員國
- 風險分級: 將AI系統分為不可接受、高風險、有限風險、最小風險
- 嚴格要求: 高風險AI需符合安全、透明、問責標準
- 巨額罰款: 最高可達全球營收7%
成員國角色:
- 各國成立AI監管機構
- 執行歐盟法律,但無權制定矛盾法律
- 可在歐盟法律框架內制定細節規則
效果:
- 避免27國法律碎片化
- 企業面對單一合規標準
- 被批評過於嚴格,可能阻礙創新
中國集中監管模式
中央政府主導
中國AI監管特點:
體系:
- 網信辦、工信部、科技部等中央機構主導
- 省級政府執行,但無獨立立法權
- 統一監管標準和審查流程
關鍵法規:
- 《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(2023)
- 《算法推薦管理規定》(2022)
- 要求AI服務註冊備案,內容審查
特色:
- 強調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”
- 政治內容嚴格審查
- 數據本地化要求
美國聯邦制挑戰
與歐盟、中國的差異
美國獨特困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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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限制:
- 第十修正案保留州權
- 聯邦權力僅限憲法列舉
- 州有傳統警察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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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會僵局:
- 兩黨對AI監管理念分歧
- 民主黨傾向強監管,共和黨傾向輕監管
- 2024-2025年多項AI法案陷入僵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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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說力量:
- 科技公司遊說反對嚴格聯邦法律
- 消費者組織推動強力保護
- 結果: 聯邦層級難以達成共識
州填補聯邦真空
在聯邦缺乏行動情況下:
- 加州、紐約等州率先立法
- 其他州跟進或觀望
- 形成事實上的監管碎片化
現在的轉折
川普行政命令試圖:
- 繞過國會,以行政權建立聯邦框架
- 用訴訟而非立法消除州法
- 建立”輕監管”的聯邦標準
法律風險:
- 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有限
- 無法真正”搶先”州法(需國會立法)
- 訴訟結果不確定,可能耗時多年
對AI產業的實際影響
短期影響(2026-2027)
法律不確定性增加
行政命令公佈後的立即效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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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潮開始:
- 司法部向多州提起訴訟
- 州政府反訴聯邦越權
- 產業陷入觀望狀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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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法執行暫緩:
- 部分州可能暫停執行有爭議法律
- 等待法院裁決
- 企業暫時獲得喘息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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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策略混亂:
- 企業不確定是否應繼續遵守州法
- 法律顧問建議不一
- 部分公司採取”遵守最嚴格標準”策略
投資決策影響
對AI新創和投資的衝擊:
正面:
- 矽谷投資人樂觀情緒上升
- 認為監管負擔將減輕
- AI新創估值可能上升
負面:
- 法律不確定性使部分投資人觀望
- 無法預測未來監管環境
- 可能等待法律戰塵埃落定再投資
數據預測:
- 2026年AI新創融資可能增長10-15%(樂觀情境)
- 或下降5-10%(悲觀情境,若法律戰擴大)
中期影響(2028-2030)
三種可能情境
情境一: 聯邦勝訴
假設最高法院支持聯邦搶先:
- 多數州AI法律被推翻
- 聯邦建立統一框架(可能透過國會立法或行政規則)
- AI產業面對單一監管標準
- 創新加速,但消費者保護可能減弱
情境二: 州勝訴
假設最高法院支持州權:
- 州AI法律繼續有效
- 各州繼續制定新法律
- AI產業面對碎片化監管
- 可能推動國會通過折衷法案
情境三: 混合結果
最可能的情境:
- 法院裁定部分州法違憲,部分合憲
- 劃定聯邦與州管轄界線
- 例: 聯邦管技術標準,州管消費者保護
- 產業面對分層監管體系
國會立法可能性
法律戰可能催化國會行動:
- 兩黨意識到需要明確法律
- 可能達成妥協: 聯邦統一框架+州保留特定領域權力
- 參考先例: 聯邦數據隱私法提案(允許各州更嚴格)
長期影響(2030+)
美國AI競爭力
對美國在全球AI競爭中的影響:
樂觀派觀點:
- 統一監管助美國AI產業高速發展
- 避免碎片化拖累創新
- 鞏固美國AI領導地位
悲觀派觀點:
- 過度輕監管導致AI危害加劇
- 公眾信任下降,反而阻礙應用
- 歐盟嚴格但清晰的監管可能更有利長期發展
實際結果可能取決於:
- 聯邦最終建立的監管框架是否平衡
- 能否在創新與保護間找到平衡
- 與國際標準(尤其歐盟)的兼容性
國際標準競爭
AI治理的”布魯塞爾效應”:
- 歐盟AI法案成為全球標準
- 跨國AI公司為服務歐盟市場,採用歐盟標準
- 美國公司可能實際上遵循歐盟標準
- 美國聯邦輕監管可能影響有限
結論
川普總統簽署的AI國家政策框架行政命令,標誌著美國人工智慧治理進入關鍵轉折點。透過成立AI訴訟專案組主動挑戰各州AI法律,聯邦政府試圖建立統一的全國監管框架,終結當前50州各自為政的碎片化局面。白宮主張,統一監管有利創新、降低合規成本、提升美國AI競爭力;但批評者認為,這是為科技巨頭利益犧牲消費者保護,是對州權的違憲侵犯。
關鍵爭議點:
- 聯邦搶先權: 聯邦AI政策是否足以搶先州法?國會未明確立法,行政命令能否替代?
- 第一修正案: AI監管是否侵犯言論自由?算法輸出是否受憲法保護?
- 州權vs聯邦權: 在AI這個新興領域,州是否有權保護居民?
- 創新vs保護: 如何在促進AI創新與保護消費者、勞工、隱私間取得平衡?
未來發展:
這場聯邦與州的法律戰可能持續數年,最終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。期間,AI產業將面臨法律不確定性,州政府將動用資源捍衛立法權,民間組織將在法庭和輿論場激烈交鋒。無論結果如何,這場爭議將深刻影響美國乃至全球的AI治理模式。
對產業的啟示:
- 短期: 密切關注訴訟進展,保持合規彈性
- 中期: 積極參與國會立法討論,推動產業友善但負責任的監管框架
- 長期: 建立跨越監管環境變化的企業治理和倫理準則
對消費者的啟示:
關注這場爭議,因為它將決定:誰來保護你免受AI潛在危害?是聯邦政府、州政府,還是AI公司自律?這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,更是關乎民主治理、權力平衡和科技發展方向的根本性議題。2026年將是美國AI治理的決定性一年,值得所有人持續關注。
Sources: